(一)条件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,且户口在本乡(镇、街道)。2、1973年以来,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府规定生育。3、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(包括亲生子女、继子女和收养子女)。4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年满60周岁。 (二)程序1、调查摸底。2、本人申请。3、村(居)委会和乡(镇)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进行资格初审。4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。5、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(一)条件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,且户口在本乡(镇、街道)。2、1973年以来,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府规定生育。3、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(包括亲生子女、继子女和收养子女)。4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年满60周岁。
(二)程序1、调查摸底。2、本人申请。3、村(居)委会和乡(镇)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进行资格初审。4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。5、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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