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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须知
2009-5-7 10:56:04 【字号 】【关闭

一)条件
1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,且户口在本乡(镇、街道)。
2、1973年以来,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府规定生育。
3、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(包括亲生子女、继子女和收养子女)。
4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年满60周岁。

(二)程序
1、调查摸底。
2、本人申请。
3、村(居)委会和乡(镇)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进行资格初审。
4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。
5、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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